依據「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」第三條、課予義務第2款規範,
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及後續之衍生物,
應以符合附件所示「顯名聲明」要求之方式,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;
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,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。
本開放資料集之「顯名聲明」如下:
提供機關/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[高雄市商業登記資料-I專業、科學及技術服務業
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(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) 進行公眾釋出,
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利用之。
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:http://data.gov.tw/?q=principl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