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「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」第三條、課予義務第2款規範如下:
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及後續之衍生物,應以符合附件所示「顯名聲明」要求之方式,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;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,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。
「顯名聲明」格式如下:
「提供機關/單位 [年份] [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]
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(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) 進行公眾釋出,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利用之。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:http://data.gov.tw/?q=principle」
例如:若使用者在2016年12月23日下載「公司變更登記清冊(月份)」, 應於該加值應用服務提供如下[顯名聲明]:
提供機關/經濟部商業司 [2016] [公司變更登記清冊(月份) 2016/12/13]
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(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) 進行公眾釋出,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利用之。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:http://data.gov.tw/?q=principle